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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口区法院分析探望权纠纷案件的原因及建议
作者:   发布时间: 2015年03月25日

  探望权不仅是父母的权利,更是子女的权利。探望可以满足父或母对子女的关心、抚养和教育的情感需要,更好的对子女进行教育,最重要的是探望可以减轻父母离婚对未成年子女的伤害,减轻子女的家庭破碎感。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使用各种手段逃避履行协助另一方探望子女的义务,导致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法行使探望权。河口区法院于2012年、2014年各审结2件探望权纠纷案件,判决结案1件,调解结案3件。共有3件到河口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实践中妨碍探望权执行的几个原因:

  1、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以对方未按时支付抚养费为由,拒绝对方探望孩子。实践中,类似的现象非常普遍。一方不让探望孩子,另一方就不给抚养费,从此,双方关系剑拔弩张。

  2、作为报复对方的筹码。离婚双方将仇恨带入到离婚后,认为对方没有做孩子父(母)亲的资格,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把拒绝对方探望孩子当成报复、惩罚对方的武器。

  3、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因组建新家庭,不愿再与对方接触,故拒绝对方探望孩子。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或母重新组成新家庭,担心对方探望孩子会影响新家庭的和谐,故不愿让对方探望孩子。

  4、孩子不愿再接受探望。夫妻离婚后,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会在子女面前诬蔑另一方,久而久之,子女对另一方产生厌恶感,拒绝探望。

  针对以上问题,该院就相关案件审理提出几点建议:

  1、在处理离婚案件时要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在处理离婚案件时,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矛盾化解工作,使当事人认识到夫妻之间因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下去,离婚就是消除婚姻痛苦的唯一途径,让当事人能够从保护子女身心健康出发,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创造适宜的生活氛围,以减少因矛盾化解不了而产生的探望权纠纷。

  2、加强探望权纠纷案件裁判文书的可操作性。人民法院在处理探望权纠纷案件时,要着眼于案件的执行,在表述上要详尽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便于执行。

  3、发挥社会各方面的资源,介入非司法力量。可以动员被执行人的亲朋好友、工作单位、居委会、派出所、孩子所在的学校等社会力量,协助法院共同做好此项工作,既可以避免法院执行的困境,也可以避免矛盾的激化,有利于案件的执行。(河口区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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