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口区法院分析了涉农民工案件,找出农民工维权难的原因,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及时有效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原因:
一是缺乏劳动合同。有的用工单位没有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有的即使签订了劳动合同也不给农民工,导致维权难。
二是恶意拖欠工资,作为继续用人的手段。一些招录人员困难的行业,往往拖欠农民工部分工资,如果辞职,拖欠的工资就会以各种理由拒付。
三是错失实现权益时机。农民工往往将将“打官司”作为一种兜底心理,在确实不能追回时,才会使用法律维权,但此时用人单位往往已经债务缠身,无力履行了。
四是缺乏维权意识和手段。农民工由于文化程度较低,不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对涉农民工案件法律援助、司法救助规定等缺乏了解,导致维权意识、维权手段欠缺。据统计,自2012年以来,河口区法院共计受理53件追索劳动报酬案件,无一例申请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对策建议:
一是进一步加强涉农民工案件诉执对接。受理涉农民工案件后,提示农民工进行诉讼保全,对困难农民工、无争议案件及时裁定先予执行,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为案件执结提供保障。
二是完善诉讼告知制度。将司法部关于涉农民工案件不收费、提出申请即“无条件”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规定告知农民工,为维权提供有效、便捷、经济的途径。
三是对困难农民工及时救助。对涉农民工案件,及时、主动调查了解农民工的现状,对确有困难的农民工及时予以减、缓、免诉讼费,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民工及时进行救助。
四是强化涉农民工案件执行。用足、用好执行措施,将涉农民工案件的被执行人一律列入最高院“失信名单”,通过悬赏执行、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等措施强化涉农民工案件的执行。通过向行政审批机关、招投标机关、金融单位通报涉农民工案件被执行人信息,使涉农民工案件的被执行人寸步难行。
五是强化联动机制,用行政措施制裁侵犯农民工权益者。将案件情况向有关联动单位通报,对违反规定不签订劳动合同、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由相关行政监督、监管单位进行行政处罚,提高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违法成本,进一步减少和杜绝侵犯农民工权益情况的出现。(河口区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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