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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口区法院四项举措规范重新鉴定
作者:   发布时间: 2014年08月19日

  一是规范重新鉴定启动条件。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决定是否准许重新鉴定申请。从严把关当事人重新鉴定的申请,把鉴定结论确有错误或者与其他证据矛盾等作为启动的条件,降低再鉴定启动的随意性。

  二是加强诉讼引导和风险告知。加强立案法官和承办法官对当事人的诉讼引导,在立案时或举证期间,如果发现当事人鉴定动机不纯,应当及时纠正。及时告知当事人滥用重新鉴定、影响诉讼行为的后果,使当事人合理评估重新鉴定的风险。

  三是慎重选择鉴定机构。重新鉴定应该委托技术力量和权威性更高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与初次鉴定结论一致,原则上不同意再鉴定,从而提高诉讼效率、节省司法资源。

  四是司法技术人员参与调解。法院的司法技术管理人员具有丰富的司法鉴定工作经验,对重新坚定地鉴定结论由比较高的预见性,让司法技术人员参与调解工作,分析利弊,增强当事人对法院的信任,减少不必要的重新鉴定。(河口区法院供稿)

编辑:房丽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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