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部署在全国开展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东营中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委和上级法院部署要求,调兵遣将,周密部署,向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挥刀亮剑,深入开展“六清”行动,以“案件清结”“黑财清底”为目标,统筹推进涉黑恶案件审理,迅速掀起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热潮。今年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收官之年,东营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市法院三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情况、有关做法并公布典型案例。
主要战果:
三年来,全市法院共一审审结涉黑恶案件(含分案)58件488人,其中涉黑案件14件194人,涉恶案件44件294人,对6名“保护伞”人员追究刑事责任,有力地震慑了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
一是黑恶必除,除恶务尽。把打击矛头对准“首恶”,严惩黑恶势力犯罪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首要分子、骨干成员,对158名涉黑恶被告人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重刑适用率达32.4%。其中,对吴某伟、李某海、张某伟、白某等“黑头目”均判处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实现了依法从严打击。
二是釜底抽薪,打财断血。紧盯黑恶势力经济基础不放,在判处被告人自由刑的同时,责令其退赔受害人经济损失,依法追缴犯罪组织及被告人个人聚敛的财物和收益,对9名“黑头目”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320人判处罚金,共计判处财产刑4100余万元。截至目前,已执行3900余万元,有力地斩断了黑恶势力赖以生存的利益链条,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
三是深挖彻查,打伞破网。紧盯“保护伞”“关系网”不放,与检察、监察等部门相互联动,进一步完善线索移送、结果反馈工作机制,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伞网”线索及时移送。对收受黑恶势力贿赂、为黑恶势力通风报信、与黑恶势力内外勾结、包庇纵容黑恶势力犯罪,甚至直接参与涉黑恶犯罪的6名“伞网”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现了扫黑除恶与反腐败、基层“拍蝇”的有机结合,真正根除黑恶势力。
主要做法: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工作,面对涉黑恶案件审理、涉黑恶财产清理等繁重任务,市法院多次专题研究,坚持统筹推进,不断攻坚克难,形成了一系列成熟的工作做法。
坚持党的领导,形成强大合力。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在党委领导下健全完善部门联动协调、上下级监督指导等工作机制,加强与其他政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协作配合,确保涉黑恶案件审判有序进行。凝心聚力、攻坚克难,针对指定辩护律师少、远程视频提讯、重大案件开庭宣判等存在的困难,先后提请市委政法委协调,及时有效解决涉黑恶案件审理中遇到的难点堵点,推进案件进展。集中一切资源,院长冲锋在前,担任审判长审理涉黑恶案件,设立扫黑除恶专项资金,改造提升科技审判法庭,依托智慧法院建设把信息技术应用于审判的各个环节,为扫黑除恶在人力、物力、财力和信息化方面提供了最优保障。
恪守法治原则,做到精准打击。依靠法治力量让黑恶分子得到应有的惩处,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基本要求。全市法院始终坚持以审判为中心,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不拔高、不降格、不凑数。为144名未聘请律师的被告人指定辩护人,保障被告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让扫黑除恶始终运行在法治轨道上。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严打黑恶势力“首恶”的同时,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真诚认罪悔罪、符合从宽条件的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对一般成员、从犯、具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情节的被告人依法减轻或从轻处罚。三年来,共有158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其中李某田10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李某13人恶势力犯罪团伙全案认罪认罚,既实现了打击与挽救相结合,也有效分化瓦解了犯罪组织。
深化内部挖潜,不断提质增效。涉黑恶案件案情复杂、被告人多、事实多、证据多,市法院扫黑办加强对下业务指导,统筹调度案件进展,实现了各环节密切衔接、快审快判。严格落实“三项规程”,周密安排庭前会议,把管辖、回避、非法证据排除等程序问题解决在开庭前,集中安排开庭时间,95%的案件一次开庭成功。针对新冠疫情发生以来不能把被告人提押出看守所的现状,在全省率先推广应用远程提讯、远程开庭、远程宣判,对不同意远程开庭的被告人,按照防疫要求提押到现场,采取“现场+远程”双线并行方式审理。2020年11月底,提前实现了“2020年9月底前受理的涉黑恶案件全部一审审结”的案件清结目标。
延伸审判职能,参与社会治理。人民法院是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部门,针对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背后的社会管理问题,围绕工程建设、民间借贷、海域治理、油区治理、交通运输等多个方面,先后向相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76条,确定专人跟踪问效,推动采取有力措施完善社会管理,有效地堵塞了滋生黑恶势力犯罪的监管漏洞。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以案说法、以案释法,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群众3100余人次旁听涉黑恶案件开庭、宣判,用人民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推送案情,组织进社区、进农村、进校园等专题宣传20余次,召开扫黑除恶新闻发布会4场次,向社会展示了人民法院开展专项斗争的成果和决心。
典型案例:
1. 白平等35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河口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以来,被告人白平以同乡、同学关系为纽带,纠集“两劳人员”、社会闲散人员以暴力手段控制部分油区大肆盗窃原油,获取非法利益。2005年8月,河口采油厂集输首站南侧输油管线泄漏大量原油,白平组织骨干成员带人到现场争抢原油,形成了以白平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后白平对油区进行划分,由骨干成员组织人员在各自区域盗窃原油,并陆续向小区上料、拆迁工程、海产捕捞等行业以及开设赌场等非法行业延伸,扩张势力范围。该组织内部层级清晰,分工明确,自形成以来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强迫交易、开设赌场、非法持有枪支、盗窃等各类犯罪活动24起,组织成员单独或伙同他人实施各类犯罪活动18起、违法行为11起,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残害群众,在河口地区、东营港海域尤其是油田生产生活区称霸一方,形成重大影响和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危害性极大。
河口区法院于2020年4月29日作出一审宣判,对被告人白平撤销假释,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窝藏罪,盗窃罪,与前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二十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聚敛的财物、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等,依法追缴、没收。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白平等人提出上诉。东营中院于2020年7月21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 张大伟等21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河口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6年1月以来,被告人张大伟依托注册成立的公司,通过“化整为零、分散审批”的方式违规承包25处海域,在此基础上随意扩大海域控制范围,通过扣押渔船,殴打、恐吓渔民等方式对进入其控制海域的渔船强行收取“入场费”或强行收购渔货,对不交纳“入场费”或拒绝向其出售海货的渔船进行威胁、驱赶;对产生网具纠纷的渔船进行非法扣押并索要高额赔偿;对与其发生纠纷的养殖户实施殴打、伤害等犯罪行为,逐步形成了以张大伟为组织者、领导者,周新国、周新卫为领导者,骨干成员、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形成以来,多次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共实施各类犯罪活动29起,其中寻衅滋事犯罪6起,敲诈勒索犯罪21起,故意伤害犯罪1起,诈骗作案1起。该组织在利津县刁口海域称霸一方,极大地挤压了山东滨州、河北黄骅等周边地区渔民的生产作业空间,形成重大影响和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危害性极大。
河口区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一审宣判,对被告人张大伟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周新国、周新卫分别以犯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十五年六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聚敛的财物、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等,依法追缴、没收。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张大伟等人提出上诉。东营中院于2020年4月28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 李上海等15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垦利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自1998年以来,被告人李上海纠集李亮、李海峰、姬银强等社会闲杂人员,以盗窃东营莱建原油为业。后该组织不断发展壮大,逐渐形成了以李上海为组织者、领导者,以李亮、孙燕海为骨干成员,以姬银强、宋波、张涛、燕全城、刘明明、张凯凯等为积极参加者,以马瑞瑞、赵国华、李晓龙、郭玉波等为一般成员,人数众多、人员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在莱建附近盗窃原油,为他人摆平事端,在红光码头收取保护费,在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营机场周边强揽工程、敲诈勒索、强拿硬要等手段获取巨额经济利益。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有组织地实施了抢劫、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保险诈骗罪等31起违法犯罪事实。该组织在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营市垦利区永安镇等沿海周边地区形成重大影响,特别是对东营机场周边地区的土方、砂石料、工程机械等行业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垦利区法院于2019年1月31日作出一审宣判,对被告人李上海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保险诈骗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十八年到二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聚敛的财物、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等,依法收缴、没收。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李上海等人提出上诉。东营中院于2019年5月14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 范动动等6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东营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起,被告人范动动开始从事民间放贷获利,同年下半年,先后将被告人赵玉伟、姚东、高广辉、薄纯旺等人纠集在一起,实施以放贷违约为由向他人索取高额钱款的违法犯罪行为,逐渐形成了以范动动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成立后,采用低息、只抵押备用车钥匙、不转移车辆使用权等方式诱使被害人与其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在合同中设定“陷阱条款”,恶意制造和肆意认定违约,并以违约为由使用备用钥匙将被害人车辆私自开走扣留,进而以偿还本息、交纳违约金、拖车费、停车费等事由,迫使被害人一次性交纳高额费用后将车赎回,如被害人不能交纳费用则拒不返还车辆。被告人范动动多次组织团伙成员采用暴力、“软暴力”等手段,实施敲诈勒索犯罪20起,寻衅滋事犯罪1起,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东营区法院于2019年12月18日作出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范动动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对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七年三个月到二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对用于犯罪的工具,依法收缴、没收。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薄纯旺提出上诉,后申请撤回上诉。东营中院于2020年3月13日准予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5. 李树田等10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广饶县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00年初以来,被告人李树田开始从事非法高利放贷业务,存在对借款人暴力殴打、威胁情况。之后,被告人李建立与李树田一起参与高利放贷和非正常手段催贷,由李树田出面放贷,由李建立负责向外转款和收款。2012年底,为追讨非法高利放贷的本金及高额利息,李树田、李建立招揽被告人李东阳、赵凯、李猛猛和孔庆战等人专门从事非法催收高利贷业务,在催收过程中,对被害人使用殴打、威胁、恐吓、非法拘禁、聚众滋扰等暴力和软暴力手段,逐步形成了以李树田、李建立为首要分子,李东阳、赵凯、李猛猛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2014年下半年,李树田、李建立又陆续招揽被告人隋新刚、王军号、赵凯等人员加入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从事非法催收高利贷业务,实施犯罪活动。期间,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实施各类犯罪事实24起,另外李树田还犯有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李建立、刘杰还犯有抢劫罪。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严重破坏当地正常的生产、经营、生活秩序,在广饶县大王镇及周边区域造成了较为恶劣影响。
审理过程中,全案十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广饶县法院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一审宣判,对被告人李树田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破坏生产经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对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十二年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对违法所得责令返还或退赔被害人。
一审判决后,检察机关未抗诉,被告人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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