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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中国女性权益保护法制探析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年05月26日

  2022年4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进行了二次审议。此次修订和审议,致力于消除就业性别歧视、性骚扰、拐卖妇女等侵权行为,贯彻了男女平等的国策,促进了中国的人权事业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做好党的妇女工作,关系到团结凝聚占我国人口半数的广大妇女,关系到为党和人民事业发展提供强大力量,关系到巩固党执政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传统文化中虽然存在着如“男尊女卑”“三从四德”等观念,但对女性婚姻、人身、财产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也不乏其例。

  对女性的婚姻权益保护

  女性的婚姻权益在古代受到了相当程度的保障。传统观念认为古代社会丝毫不考虑女性的权利,而仅仅是男性的附庸,实际上并非如此,古人法律设计也有防止男性滥用离婚权利、随意伤害女性的考量。《唐律疏议》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徒一年半;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男子出妻时,若妻子没有“七出”和“义绝”罪过的,当罚处一年半有期徒刑;即使妻子犯了“七出”罪过,但是符合“三不去”条件的,也应当罚处杖刑一百。古人的“七出”是指妻子有“无子、淫泆、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七种极端恶劣的情况,“三不去”为妻子符合“经持舅姑之丧、娶时贱后贵、有所受无所归”三项条件。即妻子有“为丈夫父母服过丧”“与丈夫共同经历过苦日子的”“没有娘家可回”的三种情形中的一种,则丈夫不得离婚。

  “七出”中有些条目在今人看来有些不近人情,其实古人早已在立法中采取了补救措施。如“无子”一项,据长孙无忌等人对《唐律疏议》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解释,妻子五十岁生不出孩子才能被休,而此时夫妻已相伴多年感情深厚,很少有男人此时狠心休掉发妻的。正如汉人何休在《春秋公羊解诂》中所说,古代夫妻关系是君臣、父子、兄弟、朋友四种关系的混合体,因此并非是完全不对等的,不存在严格的尊卑情况。此外因“妒忌”而休妻一项实践中也未得到严格执行。《朝野佥载》曾记载过这么一件事,唐代将军任瑰身为三品官却从未纳过妾,原因竟是怕老婆。唐太宗为帮助这个臣子纳妾,拿一壶醋假装是毒酒,威胁其妻子柳氏同意此事。柳氏在皇帝面前也毫不退步的喝下了“毒酒”,唐太宗也无可奈何。这便是“吃醋”的由来。后人也有将主人公附会为房玄龄的,这个故事的真假暂且不谈,其流传至今正说明了古代女性在婚姻中的法律地位也并非如我们想象中的那么低。

  对女性的人身权益保护

  在古代,女性在逮捕、行刑阶段享有特殊照顾。首先,关于逮捕阶段,《汉书》载汉平帝曾下诏:“明敕百僚,妇女非身犯法,及男子年八十以上七岁以下,家非坐不道,诏所名捕,它皆无得系。”妇女不是亲自犯法,而被连坐的,囚禁时可以不加刑具。其次,关于行刑阶段,汉平帝也下诏:“天下女徒已论,归家,顾山钱月三百。”颜师古认为此诏的意思是:“女徒论罪已定,并放归家,不亲役之,但令一月出钱三百,以顾人也。”由此得出,此诏令允许女性在犯徒刑时只用上缴一定的罚金即可回家,这也是对女性群体的适当照顾。另外,我国在曹魏时就规定缘坐不及出嫁女;以后的《梁律》则进一步缩小范围,规定除谋反等重罪外,女子只是收为官奴婢而已;到唐代即使是谋反重罪,女性家属也不必被杀。这也是法制的一大进步,上官婉儿的祖父上官仪谋反,但她此后依然被武则天重用,也是受到了此律条的庇护。最后,我国古代对孕妇行刑有特殊规定,体现了“矜恤”思想。据《唐律疏议》第四百九十四条:“诸妇人犯死罪,怀孕,当决者,听产后一百日乃行刑。若未产而决者,徒二年;产讫,限未满而决者,徒一年。失者,各减二等。其过限不决者,依奏报不决法。”怀孕妇女犯死罪的,在生产婴儿一百天之后才能行刑。此外,《唐律疏议》第四百九十五条也有对孕妇刑讯手段的限制,刑狱官员违背规定拷打、杀死怀孕女犯人的,视其违反的程度,会受到严厉的惩罚。

  对女性的财产权益保护

  考诸汉唐,女性的嫁妆受法律保护。据郑玄注《礼记》所引,在汉代,“律,弃妻畀所赉”。若男女双方离婚,女方可以带走其全部的嫁妆。长孙无忌对《唐律疏议》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解释也与此相合:“诸应分宅及财物者,兄弟均分,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不仅夫家不能随意侵占女性的嫁妆,母家也不可胡作非为。如《名公书判清明集》就记载了类似的案件:宋代有一位姓石的女子,其叔叔为其卖田地置办嫁妆,没想到最后的嫁妆钱反被族人石辉侵占,经丈夫据理力争,最后将嫁妆讨回。古代女性也拥有相当的继承权利,且随着时代发展不断增多。首先是对夫家的继承权,滋贺秀三通过研究唐令和明清立法,在《中国家族法原理》一书指出:“若夫死亡而无子,则属于夫的东西无论如何都要移交于妻之手,这一点是通行于任何时代和地区的中国人普遍性的法意识。”其次是对本家的继承权,据《唐六典》,若本房没有男子,在室女比照男子可继承数额之半。《宋刑统》则更进一步,无论本房有无男子,均可获得男子一半的财产继承权。除此之外,宋代时本家绝户,出嫁女亦可获得比往常更多的财产。

  《周易》以乾、坤二卦为首,这启示着我们不论男性还是女性的正当权益同样重要。回顾古代对女性权益保护的法制,传承中华优秀法文化,为新时代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添砖加瓦,乃笔者的冀望。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运维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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