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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法律文化对推进新时代诉源治理的借鉴与启示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年02月02日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纠纷源头化解工作,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了“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我国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成为‘诉讼大国’”等一系列重要论断。2021年2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强调,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由此可见,“诉源治理”侧重于诉讼的源头治理,是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先、调处在先,处置在萌芽状态。同时,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指出,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用马克思主义观察时代、把握时代、引领时代,继续发展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21世纪马克思主义!在落实好“第二个结合”中,人民法院推进新时代诉源治理要与传统的法律文化相结合,“结合”就是借鉴与融合,就是传承与发展。新时代诉源治理应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传统法律文化有机融合,做到相互契合、传承借鉴,提升多元解纷效能,促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将传统的法治思想融入诉源治理执法理念中,做到守正创新

  说文解字中关于“法”的解释,原文是“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灋”(即法的古体字)最早见于西周金文。字形由“氵(水)”“廌”“去”三部分组成,“水”代表执法公平如水;“廌”就是獬豸,是古代传说中一种能明辨善恶是非的神兽;“去”是去除坏人的意思。本意是法律、法令,它的含义古今变化不大,在古代有时特指刑法,后来由“法律”义引申出“标准”“方法”等义。中华传统的法治思想内容丰富,特色鲜明,时期不同,法治有别,但优秀传统法治思想一直被后人所传承并发展和完善。

  以法治国的思想。早在夏商时期就出现关于“刑”的记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在春秋战国时期,法家思想最具代表性,主要强调以法治国。商鞅曾说过:“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政之本也,所以备民也”,其意思是,法律是人民的命,是治国的根本,是防止人民犯罪的工具。这些以法治国思想,突出了法律的重要性,明确了以法才能治国,民安国才富强的法治理念。

  法律至上的思想。法大于权的思想在古代早已萌生并施行,《管子·任法》“君臣上下贵同皆从法,此为大治”,强调的是官民都要遵守法律,这样才能治理好国家。《水心别集·君德一》“人主之所恃者法也,固不任己而任法”,宋代的叶适强调权利的实施也必须置于法律之下。儒家“法先王”的思想,追求大同世界之下的“天下为公”之法或“公天下之法”,体现了法律对个人的终极关怀,这是儒家伦理法的最高价值目标。这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等法治思想的体现。

  法大于情的思想。亲情,在中华民族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进程中,有效地维系着民族与家族的和谐相处和健康发展,起到了以情感人、以威服人、以权压人等统治目的。《说苑·至公》“当公法则不阿亲戚”,他们认为当权者应当坚持法高于情,不能因为血肉之情而徇私枉法,要把法律放在第一位。

  总之,我国古代的法治思想涉及面广、涵盖内容多,集中体现在以法治国、法律至上、执法平等等方面。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在法治建设领域的生动实践,体现了中华文化和中国精神在法治领域的时代精华。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挖掘我国优秀的传统法律文化精髓,推动其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将其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相结合,贯穿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过程,对于提升社会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意义重大。所以,我们在诉源治理工作中要对优秀的传统法治思想推陈出新、传承发展,做到守正创新。

  将传统的道德文化融入诉源治理释法说理中,做到以古喻今

  老子在《道德经》中说道:“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其意思就是人要依照大地的法则来生存;大地要依照上天的法则来运行;上天也要遵从道的法则来运行,即道法自然。道德是人们心中的法律,法律是成文的道德。法律与道德相互促进与融合的成熟形态,即表现为法律信仰与法治观念,亦即形成法律至上的规则意识。中国的传统道德文化以人为核心,以社会伦理和道德修养为主要内容,维护国家的安定和社会稳定,重视人际关系的和谐以及人的道德修养。由此可见,在诉源治理工作中,把优秀的道德文化运用好、传承好,以德说理、以德释法,法理相融、以古喻今,使诉源治理工作起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以学派思想释法说理。中国古代学派思想可谓百家争鸣,主要代表为儒、道、墨、法,各学派在治国、伦理等方面各有千秋,值得汲取,值得借鉴,在审判中用其优秀的道德思想去教育、感化当事人,势必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在办理赡养纠纷案件时,对不尽赡养义务的当事人,可用孔子的思想去释法说理,即“夫孝,德之本也,教之所由生也”。儒家思想告诫后人,赡养父母既是子女的法定义务,更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和家庭美德。不尽义务者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会遭到道德的谴责。如对一些不诚实守信的当事人,在释法说理时可引用《论语》的《学而》篇中的“谨而信”(谨慎和诚信)、“敬事而信”的思想去教育和引导当事人,诚信是做人的最基本原则和行为规范。又如《春秋谷梁传·僖公二十二年》中记载:“人之所以为人者,言也。人而不能言,何以为人?言之所以为言者,信也。言而不信,何以为言?”也推崇了做人做事诚实守信的思想美德。又如涉及家庭伦理方面案件审理时,可引用“孔孟”的道德思想,孔子认为处理好“孝”“友”关系,是处理好家庭关系和社会关系的基础。孟子认为“人人亲其亲、长其长,而天下平”,从而在理论上明确了以建设家族伦理为实在法的依据,并由此延伸出“父子相隐”一系列裁判思想。

  以典故释法说理。刘勰在《文心雕龙》里诠释“用典”,说是“据事以类义,援古以证今”。即是用来以古比今,以古证今,借古抒怀。古代的典故是古人对日常生活和人们行为规范正向要求的深层次观察、思考和高度凝练的总结,能够经得起历史检验和道德伦理的考量。每一个典故都包含着丰富的哲理,要能够从典故中明断是非,用以指导并改造人们的世界观和价值观。在审判工作中,把典故与释法说理和判后答疑有机结合起来,让传统的道德文化融入法理之中,做到古为今用,以古喻今。如在审理一起邻里因翻建房屋院墙超占引发的纠纷案件时,可引用“六尺巷”的典故去做释法说理工作。这是清人张英用诗说服家人敬让邻居的典故。张英当了官后,为官清正,刚正不阿。他对自己家里人要求很严,不许家人打着自己的旗号为非作歹,因此清名远播,官声极佳。有一次,他家的邻居盖房子,把墙脚下到属于他家的地基上。而他家也正准备将原来的房屋扩修一下,这样两家自然会发生争执。于是家人立即给张英写了一封信,希望他出面干预。张英接到家书后立即给家人寄去一首诗,即《观家书一封只缘墙事聊有所寄》,诗中说道,“千里捎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家人收到此诗后,豁然开朗,退让了三尺。邻居见状深受感动,也让出三尺,形成了一个六尺宽的巷子。“六尺巷”在中国传统文化里充盈着“和”和“让”的哲理,它的“宽”不是宽在“六尺”上,而是“宽”在人们的心灵境界与和谐礼让的精神上。一首小诗,一个典故,从源头上解开了邻里的心结,也化解了彼此的矛盾,促进了社会的和谐。

  将传统的社会治理观念融入诉源治理定分止争中,做到古为今用

  社会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人民法院在社会治理工作中承担着打击犯罪、化解矛盾、定分止争等职能,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主力军。创新社会治理,打击是手段,治理才是目的。参与社会治理,人民法院应关口前移,把社会矛盾纠纷的预防、化解等工作作为首要任务。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必须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把古代无讼、调解等治理观念借鉴好、传承好、运用好,强化矛盾纠纷源头治理等工作,做到事了、息诉、心解,有效地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无讼的观念。“无讼”一词源自孔子语:“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论语·颜渊》)意思是我审判案件和别人没有什么不同,但是我的目标在于使人们不争讼。无讼是在古代中国很有影响的法律诉讼观念,甚至它还在广大的乡村社会普遍存在。简言之,就是人们在发生纠纷时不主张利用诉诸法律来解决问题,而是利用传统的伦理道德等观念来调节协调。当前,人民法院要把诉源治理与司法为民深度融合,坚持把帮助基层群众解决急难盼愁问题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落实“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要求,积极推进“无诉讼乡镇、村”创建活动,完善以政府职能部门为主导、法院参与的多元解纷机制,大力开展好法官进社区、进企业、进校园等活动,加强矛盾纠纷的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提升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调解的观念。调解作为一种纠纷化解模式在中国已有数千年的历史,古代调解在历史上为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据考证,在3000年前的西周官府中就设有“调人”“胥官”的官职,专司调解纠纷、平息诉讼、维护秩序等工作。在古代儒家的法律理念之中,“和为贵”就是倡导和谐的价值取向和思维定式,是古代建立和谐社会的美好愿望。古代纠纷调解形式多样,如民间调解、官批调解和官府调解等,民间调解就是我们现在的诉前调解。官批调解就是官府在审理时,可指派乡里或亲族人加以调解。官府调解就是诉讼调解,也称官方调解,是我国现行诉讼调解制度的根源之一。官批调解和官府调解就是我们现在的诉讼调解。如何把古代的社会治理中的诉源治理观念传承好、发展好,人民法院坚持从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出发,着力加强人民法庭建设,积极融入党委领导、司法推动、社会参与的大综合治理体系,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纠纷。应大力推行“枫桥经验”,做好“诉源治理”文章,不断拓展“法院+社会”“专业+群众”“现代+传统”“线上+线下”等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建立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把矛盾纠纷预防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前端,以和谐稳定的法治环境助推乡村振兴。

  总之,传统的法律文化与诉源治理有机结合,并传承运用,是践行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是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时代要求。近年来,人民法院结合工作实际,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强化了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大量矛盾纠纷在源头得到化解,受理的诉讼案件量明显下降,基层社会治理呈现良性发展格局,在定分止争、保障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力量。笔者认为,其启示:

  诉源治理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体现。诉源治理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生动实践。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枫桥经验”,多次作出批示,强调要推广、创新“枫桥经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可见,加强诉源治理,运用法律、行政、社会等综合手段,采取前置防线、前瞻治理、前端控制、前期处置,把人民群众的矛盾纠纷在诉前心平气和地解决好、化解了,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诉源治理就是从政治的高度、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角度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枫桥经验”的具体行动和实践。

  诉源治理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有力抓手。“以人民为中心”是法治中国的目标指引,更是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只有站在人民群众的角度,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急难愁盼问题,切实将“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融入诉源治理工作中,努力践行执法为民的宗旨,积极回应群众关切,才能符合民情,体现民意,赢得民心。通过开展诉源治理,加强多元化调解,让一大批矛盾纠纷解决在“对簿公堂、剑拔弩张”之前,做到关口前移,主动作为,既化解了矛盾、消除了当事人的隔阂和对抗,又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做到心平气和、握手言和,消除了“民怨”,满足了“民意”,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诉源治理是解决人案矛盾的有效举措。司法改革后,受员额法官才有权限办案的限制,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逐年递增,人案矛盾日益凸显。通过开展以诉前调解为抓手的多元化解等诉源治理工作,充分利用多种调解资源,整合调解力量,运用多种手段,将化解矛盾的社会力量和审判力量有机融合,依托院府联动平台、人民调解平台、道交一体化调解平台等,采取纠纷诉前过滤,可将一大批案件特别是系列性、群体性、关联性案件分流至诉前调解,这样便有效地缓解了诉讼激增,实现了为群众解忧的目标。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运维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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