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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管理的双重性看构建服务型审判管理模式的必要
作者:   发布时间: 2014年04月29日

  

    内容提要  管理的双重性是马克思主义关于管理问题的基本观点。管理工作是一门科学,需要依据实际情况而行事;管理工作又是一门艺术,就如作曲、舞蹈、体育活动一样需要灵活运用。将管理的科学性与艺术性运用到审判管理机制中,我们可以看到,当前过多注重管理职能而轻视服务职能的审判管理机制存在许多问题。审判管理工作不应该再仅仅是通过一些数据标准来考核法官的审判工作,而应该是通过创新工作理念和方法采取措施来提高法官的审判工作效率。审判管理工作应该采取措施来帮助法官导正办案作风和为法官个人的奖励评优提供具体依据,而不是以出现了问题就追究责任、处理有关人员为目的。突出审判管理工作的服务性,将审判管理工作的着力点放回服务职能,从而推动审判工作的全面发展,构建公正高效的审判秩序,更好的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才是审判管理的真正应有这义。

关键词  科学性 艺术性 审判管理 服务型 

一、管理的双重性与审判管理

(一)管理的双重性:科学性与艺术性

管理的科学性是管理作为一个活动过程,其间存在着一系列基本客观规律。以反映客观规律的管理理论和方法为指导,有一套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科学的方法论。人们经过无数次的失败和成功,通过从实践中收集、归纳、检测数据,提出假设,验证假设,从中抽象总结出一系列反映管理活动过程中客观规律的管理理论和一般方法。人们利用这些理论和方法来指导自己的管理实践,又以管理活动的结果来衡量管理过程中所使用的理论和方法是否正确,是否行之有效,从而使管理的科学理论和方法在实践中得到不断的验证和丰富。

艺术的含义是指能够熟练地运用知识,并且通过巧妙的技能来达到某种效果。管理活动除了要掌握一定的理论和方法外,还要掌握灵活的运用这些知识和技能的技巧与诀窍。管理的艺术性主要表现在实践性,没有实践则无所谓艺术。这就是说,仅凭停留在书本上的管理理论,或背诵原理和公式来进行管理活动是不能保证其成功的。主管人员必须在管理实践中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因地制宜地将管理知识与具体管理活动相结合,才能进行有效的管理。

管理的科学性和艺术性并不相互排斥而是相互补充。不注重管理的科学性而只强调管理工作的艺术性,将使管理表现为随意性;不注重管理的艺术性而只强调管理的科学性,管理科学将会是僵硬的教条。管理的科学性来自于管理的实践,管理的艺术性要结合具体情况并在管理实践中体现出来,二者是统一的。

(二)审判管理的科学性与艺术性

从管理的科学性可知,审判管理科学与否,关键在于使审判管理的内容和方法符合审判工作的特点和规律。笔者认为,首先要准确把握管理目的与实现路径的关系,突出审判执行工作的核心地位,坚持以保障审判权运行、规范司法行为为中心,紧紧围绕审判活动来展开,避免脱离审判实际,背离司法目的,走入管理误区。其次要准确把握司法行政权与审判权的关系,把审判管理主要定位在监督、指导、督促上,既不能代替被管理者行使司法权,又不能强制和服从,也不能因加强管理而影响审判权的正常行使,做到在服务上不缺位,在监督上不错位,在审判权行使上不越位,保证权力的行使分散但不松散。最后还要准确把握管案与管人的关系,对案件的管理主要通过信息采集来掌握审判权运行状况并以此实现对人的管理和对审判权行使的监控;对人的管理,主要针对容易发生问题的重要环节和重点岗位,强化监督管理,确保法官公正廉洁司法和审判权的依法行使。

审判管理的艺术性是指通过简化的管理方式方法,准确的职能运行,科学的指标设定,将审判管理融入法院的各项工作之中,不是通过管理给一线法官增加负担,反而是对审判给予帮助和动力,既有助于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也能够减轻法官办案的心理压力。《老子》中的有一段话:“太上,不知有之;其次,亲而誉之;其次,畏之;其次,侮之。功成事遂,百姓皆谓:我自然。”这段话的直意是:最好的领导让下属感觉不到他的存在,二等领导让大家都爱戴,三等领导使大家都畏惧,最差的领导是大家都摩拳擦掌想要把他打倒。大功告成,诸事办妥后,大家都认为没有受到干扰,这才叫实现了自然而然的境界。“太上”正是我们进行审判管理所要达到的艺术境界。当前许多法院进行的审判管理只注重科学性,各类制度看似科学、规范、严密,但强调的几乎全是问责、督促、约束,一提到管理,就让人想到高高举起的“狼牙棒”,随时砸向犯错误的人,这种忽略艺术性的管理机制只会变成被管理者的桎梏。

审判管理管的是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其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于确保司法公正。“规范、保障、促进、服务”才是审判管理全部的应有之义,才是审判管理科学性与艺术性结合的最佳表述。

二、服务型审判管理的内涵与外延

(一)服务型审判管理的内涵

所谓服务型审判管理是指审判管理的目的是为了通过管理达到提高审判质量效率,为审判工作的发展提供科学决策和指明正确的方向,以此促进法院整体工作的有序运行,既是管理也是服务。并不是象一些人理解的以整人为目的,更不是没事找事做,为审判工作设置障碍的。对审判管理中查出的审判工作中一些问题,应以善意的帮助、监督为基调,进行正确的预警启示(事前监督)和提供良性操作导向,动态地激发干警自律意识,发扬优点,改进不足,助推审判管理工作良性运行。

(二)服务型审判管理的外延

1.依法管理。任何权力都必须加以管理和约束,否则就必然导致权力的滥用,而审判也不能例外,否则审判权就有可能运用不当甚至走上违法审判的境地。为了保证审判权力运用的合法性与适当性,加强对审判活动的管理、对审判行为的控制是非常必要的。但在运用管理手段对审判权加以控制时,必须要掌握必要的限度。这个限度就是法律的规定,即管理必须依法进行,不能因为一味强调管理而过多的、非法的干涉审判权的正当行使,不能因为管理而改变审判权的正常运行方式,不能因为管理而制约审判功能和司法能力的有效发挥。不能因改革而背离司法的特质,产生了一些负面效应。这就要求我们在加强审判管理时,必须坚持依法管理的原则,保证审判管理在法律的框架内运行。

2.规范管理。审判管理是一个系统的工程,系统内的审判组织和职能部门按照各自不同的职责起承转合、协作制衡,形成环环相依、步步紧扣的流转工序。为保障审判权力流畅运转,既要尊重每个环节的独立价值,充分挖掘各自的功能作用,又要加强彼此间的相互配合和有机衔接,减少影响公正审判的各种不正当因素的发生机率。同时审判管理作为一种权力活动也必须有一定的约束机制,否则,也可能导致审判管理权的滥用。因此,审判管理活动必须以规范、完善的制度进行实施,通过规范化操作有效发挥各个环节相聚合产生的“合力”作用,调节审判工作的各个流转节点,实现审判管理的最大效益。

3.科学管理。加强审判管理必须依赖于一定的行政权力,但不能通过加强司法行政化来实现,而是要弱化内部多层级式的行政化,变现行的金字塔管理结构为扁平化结构,由专业化管理部门集中管理,减少管理层级,减少管理层人数,从而既避免挤占有限的审判人力资源,又加快管理信息流通速度,提高管理效率。同时我们还必须认识到加强审判管理不是将审判权的集中,而是审判工作的辅助性事务集中,审判权的核心即事实的认定权、法律的适用权、结果的决定权仍然归属于法官。审判管理不是插手审判权,而是管理者通过对审判流程信息的把握科学地实现管理的目的。

4.事前管理。审判管理的最终目的是为审判工作这个中心服务的,因此,审判管理应为审判工作提供正确的预警启示(事前监督)和良性操作导向,防患于未然。如对案件的审限跟踪问题,并不能专等承办人案件超审限或达到催、督办期限时去进行事后监督,而是应以超前的服务,提前以打电话、发通知、捎口信等方式发出预警友情提示,进行事前监督。这样,既减少了矛盾,又达到了目的。

5.激励管理。管理在某种意义上讲是约束和控制,但现代管理更强调管理的激励价值,通过激励管理,充分地调动被管理者的工作积极性、主观能动性,使其能创造出更好更优的工作业绩,使其对组织产生认同感,优越感。因此审理管理不仅仅要为法官提供行为的准则,控制的标准,更多的是要为法官提供制度保障、服务和相应的激励,使其能更好的审理案件,做到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使其工作的付出得到良好的回报,包括精神的、物质上的,使其能通过自己良好的业绩获得足够的物质激励,并以此能在现有物质待遇的基础上更能过上体面的生活;使其能获得一定的职业尊荣感,获得良好的社会评价和职业的认同。通过激励管理的施行,动态地确认出各庭室、审判组织及干警个体工作现状与法院宏观工作目标之间的差距,以及不同部门,不同审判组织、不同个体之间的差距,获得一个自我评价的参考系,以此来进一步激发自己的潜能,形成工作上的竞争效应,放大法院工作的整体效能。

四、审判管理工作轻视“服务审判”存在的问题

首先,轻视审判管理的服务职能不利于实现司法改革强调审判管理发展的目的。审判管理工作的方向应该是以审判工作为中心,以审判质量评估为导向,以制度建设为保障,坚持严格、科学、规范、高效和能动管理的基本要求,通过为审判工作服务、为群众诉讼服务、为法官办案服务,以达到提高法院法官与执行人员的司法能力和促进公正高效的司法结果,并最终将司法为民践行在每一处法院活动中的目的,这也是提升管理效能,探索构建科学、完备、有效的符合法院工作特点的审判管理体系的最终目的。而通过对审判流程管理、审判质效管理中的简单数据来体现审判工作优劣的管理模式只是其中一种较为表面的形式,也可以说这种对数据的统计应该只是服务于审判工作的一种手段,但是在一些法院,审判管理沦为了简单的考核标准与数字排名,这样将它作为审判管理工作的重点甚至是全部是远远达不到司法改革所要求的目的的。

其次,轻视审判管理的服务职能不利于提高审判效率。社会的发展日新月异,经济的飞速发展与人民自我维权意识的迅速提高造成目前法院工作愈来愈繁重,在法院案多人少的情况短时期内得不到改善的情况下,通过法院自身的工作潜力挖掘特别是审判管理工作的改进来提高审判效率是最为行之有效的方法。但是仅仅强调审判管理工作的管理职能,将一些条条框框加之在办案人员的身上,单纯地约束办案人员的行为,在很多方面都限制了办案人员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一些法官认为“管理是虚、办案是实”,被繁重的案件围绕又被审判管理的考核约束,不自觉的抵制审判管理,使得某些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反而得不到更有效的处理,影响甚至是降低了审判效率,这种情况时有发生。

再次,轻视审判管理的服务职能不利于法官个人的发展与提高。审判工作是法院的核心工作,占有不可替代的核心地位,审判管理工作应该无时无刻都围绕这一核心开展,而法官作为审判工作的具体执行者就应该成为审判管理工作的服务对象。如果过多的注重审判管理工作的管理职能而轻视服务职能只会使得法官处于被动管理地位,他不会也不能从根本上认识审判管理重要性,这样就造成法官在审判工作中不是积极主动地按照审判管理所规定的要求去做好,而是被动的甚至是被迫的去做,不少法官感到按审判管理要求操作工作量明显增加,对审判管理的约束考核模式不适应、不习惯,感觉时刻带着“紧箍咒”办案。只有转变审判管理重管理轻服务的工作机制,找准审判管理的定位,变管理为服务、变加压为帮助,将服务于法官办案和法官自身的发展摆上首要位置,才能从更高的层面去促进法官个人和法院审判工作的开展。

五、构建服务型审判管理模式体系的建设

在体系建设方面,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审判管理监控系统、评价系统、成长系统为主干的三位一体的审判管理体系,来营造良性的管理生态,推动法官的自我管理与自我成长,从而最终实现审判管理水平的内生发展与持续改进。

(一)强化审判管理监控系统

该系统目的在于审判管理重心前移、全程覆盖,实现从结果审查到行为监控、从事后救济到事前预防与事中控制、从被动监督到主动服务的转变,以期防微杜渐,防范未然。主要内容可以包括:

1.规范司法行为。采取言之在先、引导于后、监控其中的方式,首先制订规范,明确工作标准,通过指标设立与权重变化,进行价值引导以改变行为,并加强日常监控,及时查漏补缺。比如:立案环节,紧盯立案变更率,严查规避管辖或伪造管辖问题;庭前准备环节,指导合理排期,统一程序性事项的处理程序与标准;执行环节,规范执行裁决权,安排专人审查执行文书,跟踪提醒执行期限。

2.监督庭审过程。可以赋予审委会或审管办以权利,通过实时视频设备同步检查全院庭审情况,并随机选出部分庭审案件(根据审管办人员配备等情况可以选取1/3、1/4或1/5的案件),从按时开庭、仪表举止、规范用语、法警执勤、庭审程序、庭审笔录、合议规范等方面进行监控,每月向全院通报庭审情况。此外,还可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员等,每年组织他们旁听庭审,对反馈的意见与建议予以落实,主动接受外界监督。

3.审限跟踪提醒。授权审管办在审限的基础上,细化子流程节点,明确办理期限,审管办专人专职进行审限与事务办理期限进行跟踪、提醒,对超限的案件,分析原因,视情做进行处理,对积案进行催办、督办或提请诫免谈话。

4.廉政审查介入。廉洁司法是审判管理的内在要求,在审判管理过程中,与纪检监察部门联动,建立廉政监督卡发放制度,作为审判监督与社会监督的重要沟通渠道。规定案件在送达传票时,必须同步送达廉政监督卡,结案后,由纪检监察部门回收。在办理取保候审、提前解除拘留措施、解除财产保全、发放案款手续时,与纪检监察分别就审判问题与作风问题提前介入审执环节的廉政审查。

(二)完善审判管理评价系统

该系统旨在实现从主观管理到客观管理的转变,对审判管理目标实行量化管理,逐级分解到庭室与个人,并通过评价程序,考核业绩,确定责任。主要内容可以包括:

1.目标管理制度。可以由审管办从全院审判绩效管理出发,每年年初制订各部门的绩效目标,通过逐级分解,最终落实到每个岗位,使每位工作人员都有明确的工作标准与奋斗目标。每季召开绩效分析会议,每个部门和每位法官的结案情况、案件改发情况、调解结案情况、信访情况等进行公布,全院各岗位的工作绩效量化于阳光下,并将年底最终考核的结果与庭室评先评优、个人晋职晋级和目标管理奖励挂钩,强化激励。

2.案件评查制度。对被二审发改判案件、再审案件、信访案件,实行承办人自查、审管办初查、审委会复查的评查制度,从事实认定、适用法律、裁判说理等方面进行分析,确定质量责任。评查报告应提出高质量、严要求的标准,不局限于合法性审查,还包括合理性评价,不局限于案件本身,而是全面剖析,找出原因,提出对策,或统一裁判标准,防止出现类似错误。

3.报结评查制度。所有案件在审结后归档前都送审管办审查,可以采用庭室自查与专门评查、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相结合的机制,对每个案件从立案到结案、从程序到实体进行全面审查,对发现的问题,退回整改,并每月进行分析、讲评与通报,并根据报结中发现对典型性、普遍性问题进行分类指导。

4.案件回访制度。每年选择部分案件,由审管办负责对当事人和代理人、人民陪审员等进行调查回访,对法院的办案作风、办案效率、司法廉洁、案结事了等情况的满意度进行综合评价,了解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将之列入审判管理的评价体系。

(三)建设审判管理成长系统

该系统旨在促使审判管理的持续改进,实现司法能力的不断提升,为审判水平的长效发展积蓄后劲、夯实基石。主要内容包括:

1.通过改革评查机制增强实务能力。成立案件质量考评小组,通过一线法官问诊案件质量,突出法官的自主参与和自我管理,使评查人员构成更趋民主与科学,确保考评结果的代表性和有效运用。加大考评程序的透明度,充分展示各方意见,多种观点公开交锋,案件评查结果不就案论案,而是深入思考、提炼观点,形成结论,以“提示”、“规范”、“附注”等形成固定成果,成为事实上的办案指南。

2.根据审判实务需要组织专题调研。审管办可以针对审判中的热点、焦点、难点问题,组织调研,指导审判,比如,关于合同解除或确认无效后利息的返还问题,问题虽小,但有不同见解,同级法院也有不同判决,导致不少案件改判,再比如拆迁中涉“出嫁女”权益保护问题,审管办独力组织或与其他庭室合作进行专题调研,形成意见作为审判参考。

3.针对热点焦点问题统一裁判标准。在审判管理过程中,若发现不同庭室不同法官对类似案件的裁判标准不一致的,审管办应及时研究,组织协调,以文件转发、政策普及、评查通报、临时通知、温馨提示等方式,或制订意见报审委会决定,进行内部指导,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审判管理既体现为一种管理,也体现为一种服务,管理和服务是审判管理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服务集中体现了审判管理以审判工作为中心的本质属性,管理则是审判管理取得效果的必要保障。笔者相信,构建以提升审判质效、服务审判需要、支持审判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服务审判工作为宗旨的服务性审判管理机制将是推动公正、高效、为民司法的必由之路。

编辑:杨秀梅 李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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