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下简称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各环节已成为普遍共识。既有分析、归纳核心价值观司法适用的研究,多注重倡导理论层面的司法适用,因此为了推进全面研究,在个案裁判中体现核心价值观,有必要结合具体案例对核心价值观司法裁判说理方法进行研读。据此,本文尝试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为研究对象,通过分析其判决说理结构,寻找核心价值观与法律规范的连接点,剖析法律解释方法的运用路径。
一、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说理的定位
1.核心价值观在法律体系中的法源地位。自核心价值观写入宪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后,就具备了宪法法源的地位。学界诸多观点均认可宪法总纲条款的功能之一就是赋予“国家权力行使者责任和义务,为公民权利的实现提供政策保障”。作为国家司法机关,人民法院同样受该条款约束。其次,民法典不仅在第一条将弘扬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目的,同时将其作为整部法典的价值基础,这就意味着核心价值观亦具备基本法律法源地位。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更是在方法论上为人民法院如何将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说理提供了明确指导。
2.运用核心价值观说理的功能定位。从案件类型来看,裁判说理具有侧重性。在既有法律体系能够比较妥当解决的一般案件中,法官通常无需援引核心价值观,以避免说理上的“冗余”负担。从说理对象上看,《意见》第三条明确了释法说理的重点说明对象是裁判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过程和理由。从说理目的来看,《意见》第六条指出在缺乏可以作为裁判直接依据的民商事法律规范时,除了可以适用习惯以外,法官还应当以核心价值观为指引,以最相类似的法律规定作为裁判依据。同时,第七条规定将核心价值观视为兜底性质的标准之一,从这个意义上说,核心价值观具有超越部门法规定的一般法律原则地位。
3.核心价值观与法律解释方法。法官不是机械的法律服从者,而应做“小心翼翼、谨慎冷静地在规则与价值之间来回穿梭和调和的有思考的服从者”。核心价值观正是连通法律规则与价值体系的桥梁,适用各种法律解释方法将既有法律规范与核心价值观相联系,共同作用于案件事实的定性及其后续的说理,是更恰当的方式。文义解释方法在适用序列中具有优先性,同时因为核心价值观本身是民法典的价值基础,体系解释方法、目的解释方法与其具有天然的亲缘性。而24字的核心价值观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高度凝练和集中表达,需要运用历史解释的方法,结合现阶段社会发展水平,合理判断和有效平衡司法裁判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说理的典型案例研读
1.关于典型案例的基本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2020年5月、2022年2月发布了两批弘扬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其中“董存瑞、黄继光英雄烈士名誉权纠纷公益诉讼案”与“淮安谢勇烈士名誉权纠纷公益诉讼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一,相较于其他典型案例尚需寻找与法律规范或原则的连接点,两案例均已具备清晰的请求权规范,即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其二,法院对侵害英烈权益案件的说理已趋于一致,即将英烈的名誉、荣誉升华为社会公共利益,运用目的解释方法将“爱国”与“社会公共利益”相连接。2022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又专门发布涉英烈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并着重强调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裁判旗帜鲜明地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对英雄烈士事迹的价值认同和英雄烈士公知公认的光辉形象,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爱国主义精神,推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裁判结果的价值引领倾向。司法裁判的过程伴随着价值权衡,裁判结果是包裹着价值判断的司法产品。在前两批典型案例中有8起案件以其裁判结果体现了价值引领作用,即法院用裁判结果表达司法对社会的期望。如“撞伤儿童离开被阻猝死索赔案”判决释放的“好心人不担责、法律保护善人善举”的信号,消除了老百姓对助人为乐反而官司缠身的担心和顾虑,对弘扬诚信相待、友善共处、守望相助的核心价值观起到积极的宣传和引导作用;“吃‘霸王餐’逃跑摔伤反向餐馆索赔案”判决强调吃“霸王餐”是违反公序良俗的不文明行为,体现了引领诚信、友善、文明的社会新风尚的积极作用。
3.裁判文书说理结构内法律解释方法的运用。“村民私自上树摘果坠亡索赔案”再审判决运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的方法,认定公序良俗包括村规民约中“爱护集体财产”规定,以核心价值观中的“文明”连接“公序良俗、社会公德”。另外,从表述该案典型意义的方法来看,也体现了历史解释方法的运用。
“开发商‘自我举报’无证卖房毁约案”运用体系解释、目的解释方法,通过援引核心价值观突破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体现了核心价值观中的诚信价值与和谐价值。与之类似,“自愿赡养老人继承遗产案”二审法院在认定“适当分配”的考量因素时将核心价值观中的“家庭伦理、社会道德风尚”与法律规范中的“孝敬父母、赡养老人”相连接,最后进行反面解释认为未尽到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受相应惩戒。
在“遭遇就业地域歧视可请求赔偿精神抚慰金”案中,法院将“公正”具体化为每一位公民的“就业公平”,同时表明用工单位的“自由”是有边界的,这运用了体系解释方法,体现了宪法平等原则的实质内涵。
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说理的总结与展望
1.立足裁判:核心价值观个案融入的路径总结。从上述研读分析看,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说理有以下特征。首先,核心价值观指向性明显。法官结合个案明确核心价值观的具体内涵,从而为法律规范的准确选择和适用提供有力的支撑。如“‘暗刷流量’合同无效案”揭示的是“公正、法治”。其次,司法实践证实文义解释、体系解释与目的解释构成了一个相对稳定的集合。一是在文义解释上,核心价值观一般与法律规范中的规范性概念相连接,如将“公共利益”具体化为“诚实劳动的同业竞争者和广大网络用户的利益”。二是体系解释方法运用频繁。民法典是以核心价值观为内在体系构建的完整制度规范和规则体系,这不仅要求将其置于体系框架之中理解,还要求在适用和解释具体规定时考虑其体系性关联。三是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目的,援引其对法律规范进行解释的行为本身就是目的解释的直接体现,且与文义解释、体系解释不可分割。
2.面向司法:司法解释的方法参考。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以司法方式加强核心价值观建设是其中重要的一环,其理论逻辑体现为司法政治属性的必要要求、弥补法律滞后性的重要方式以及司法社会功能的促进手段。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不仅包括进入司法裁判过程之中,还包括进入具有“准立法”性质的司法解释之中。一方面,随着民法典生效,为确保法律的统一正确适用,依据已废止法律而制定的相关司法解释被清理或修改。同时受民法典编纂“宜粗不宜细”指导思想的影响,民法典中一般裁判规范相对较少,这为相关司法解释的制定提供了土壤,其中案例指导制度体现出的法律技术当然可以为制定司法解释提供方法参考。
3.回归立法:融入法律规范体系的最终目的。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党和国家将核心价值观定性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内核,提出了“入法入规”“完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政策体系”等法治建设任务。202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意见》强调,“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全过程”。这意味着,核心价值观进入司法不是终点,最终应融入法律规范体系,这是由立法与司法的本质特征决定的。但法律的滞后性总是不可避免的,实现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不是简单地将核心价值观写入法律法规文本,如何在创设法律法规的整体过程中体现核心价值观的价值引导作用,成熟的司法实践经验显然可以发挥促进作用。
来源:人民法院报
鲁公网安备 37050202370889号
版权所有: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地址:山东省东营市府前大街79号-1 诉讼服务中心电话:0546-6387621 诉讼服务热线电话:12368 邮编:257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