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09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黄旭春多次非法收购未加工象牙及人物雕刻、象棋、挂件、手串珠、吊牌、手镯、扇子等象牙制品,并于2015年秋天向焦守全出售象牙筷子2双。经鉴定,上述涉案象牙制品为非洲象或亚洲象牙及制品,总重量合计13.333千克,总价值合计人民币55.5547万元。2016年5月20日上午10时许,广饶县森林公安局接到电话举报后,组织民警摸排调查,发现被告人黄旭春经营的西营毛笔厂内确有出售象牙制品的重大嫌疑。广饶县森林公安局立案后,于2016年5月27日到西营毛笔厂进行搜查时,被告人黄旭春主动配合公安民警将其涉案象牙及象牙制品上交。2016年5月31日,被告人黄旭春经口头传唤到广饶县公安局办案中心后被捕。
【裁判结果】广饶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旭春非法收购、出售象牙制品,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告人黄旭春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搜查,接到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应认定为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旭春一贯表现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以被告人黄旭春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典型意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全人类共同的宝贵财富,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正是这种违法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导致了一些动物的种类越来越少,严重破坏了生物多样性,严厉打击此类犯罪,是对全人类生态环境的有力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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