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除书写确有困难的外,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的,应当递交申请书一式四份。国家赔偿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三)申请的年、月、日。
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还应当提供以下法律文书和证明材料:
(一)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书;
(二)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书,但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除外;
(三)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应当提供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申请的收讫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在赔偿申请所涉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法律文书;
(五)赔偿义务机关职权行为侵犯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六)证明赔偿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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